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江西省统计工作管理条例》,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完成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统计任务;完成学院教学、科研、教职工、学生、基建、财务、资产等方面基本数据和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研究工作,为学院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数字依据。
第三条学院统计单位包括院内各单位、各部门。
第四条学院统计工作坚持集中统一、分级负责、注意保密的原则,确保统计数据和统计信息准确、客观、全面。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学院统计工作由院长领导。其职责为:
1.负责全院的统计工作。
2.审批上报的重要统计报表和学院向社会公布的重要统计信息。
3.积极为学院的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创造条件,为基层提供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由党政办综合信息管理岗负责日常综合统计工作,职责为:
1.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2.布置并协调学院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上级下达的综合性统计任务,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学院的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对学院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组织完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报表》以及上级布置的其他临时性综合统计任务。
4.归口管理学院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资料。
5.为学院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服务。
6.按照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
7.监督各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对各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奖惩名单。
8.组织学院统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开展有关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是学院进行统计工作的基层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完成有关专项统计任务。各统计基层单位的职责为:
1.完成上级领导机关和学院下达的有关统计调查任务,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成及时.
2.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积极支持统计人员的工作.
3.各基层单位报送上级机关的专项统计报表,应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并呈学院领导审批后上报.
4.各单位、各部门每年9月30日和12月30日应向党政办公室提供报送统计目录所含各类报表的统计数据。
第三章职权
第八条学院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1.统计调查权:即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2.统计报告权:即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如实整理、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3.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学院运行和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对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和处理建议,学院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
4.拒报非法报表权:对违反统计法和国家规定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
第四章统计制度和统计调查程序
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或上级要求,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及相应的调查表,经学院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第十条各专业统计的分工按照学院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实行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其职责范围建立统计台帐和统计档案。
第十一条统计调查制度所规定的指标含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制定该统计调查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和解释。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二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及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所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单位(部门)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盖章后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按要求上报或公布。
第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所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胁迫、授意统计人员进行歪曲事实的修改。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在上报材料、制定政策和计划时,如需要引用统计资料数据应以党政办公室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五条学院统计资料首次公布原则:
1.向上级部门上报和对学院内部公布统计资料,按职责由统计该资料的部门进行统计后,报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上报。
2.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及网站、电视台公布学院的统计资料,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系提出,经党政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送。
第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加强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在报送、公布涉及保密性内容时,必须经院长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上年统计资料应在次年1月30日以前送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依照国家或学院的规定,学院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3.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4.在运用和推广现代统计信息技术方面,有显著效果的。
5.在改进教育统计,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6.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统计法规的行为作不懈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统计部门要主动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了解事实真相,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学院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2.因过失导致错误或漏报统计资料,并给学院造成损失。
3.凭空捏造统计资料。
4.拒报、无故迟报统计资料。
5.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或公布统计资料。
7.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
8.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各部门以及统计人员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