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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8-03-29 点击: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学校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各部门的公务接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接待行为。

    第四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风俗的原则。

    第五条学院各单位、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来访单位确实需要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我院发出公函(特殊情况可电话告知),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按照对等节俭、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第七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报批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待国内重要来宾时须提前将有关接待方案报党政办公室批准。凡涉及学院领导参加的接待,应提前报告党政办公室,并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外宾接待工作,由接待单位拟定接待方案报党政办公室批准。

    第八条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欢迎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组织师生欢迎、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九条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十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和定点酒店,按标准结算。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水果和花篮。

    第十一条来访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一般安排在学校国际学术交流中心食堂和定点酒店,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消费。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学院财务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完整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十六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十七条对于公务接待标准执行、经费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学院将定期对院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学院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主动接受党委纪检委员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学校纪委、监察室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国家总体外交,服务学院发展,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接待工作。

    接待经费、外事赠礼等问题,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赣财行〔2014〕24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